申请人:泉州市丰泽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2587号“顺车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意设计完成的,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体现了申请人的构思与创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良苦经营,在所在地区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他人对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纯文字“顺车递”组成,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一种递送方式,用于指定的“货物递送;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取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