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春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1958号“高潮有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电视广播等服务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并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范畴,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电视广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