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春富硒山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98013号“富硒山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商标中的汉字“富硒山下”有其独特的含义,且已有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在对其长期宣传和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产品使用图;2017-2018年此商标阿里巴巴销售数据;商标版权;其他申请人29类带“硒”字已完成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富硒山下”,其中“硒”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使用在其指定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中富含“硒”元素,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