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波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号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7757号“天正 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0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