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翔麒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恺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40158号“物色东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物色东西”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可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