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汇上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16612号“汇上家 HUI SHANG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0362号“家居故事 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4804号“置家 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8819号“HS HOME SQU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00263A号“惠居家 HUI JU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67333号“三剑家居 S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