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狄月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9647号“道地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652号“道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6534号“道地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99153号“道地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0类申请的相同名称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证明;其他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道地铺子”与引证商标一“道地”、引证商标二“道地堂”及引证商标三“道地养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葡萄干;百合干;干桂圆;话梅;干枣;莲子;桂花;干食用菌;食用干黑木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熟肉;蜜饯果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