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耶鲁学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88579号“little Yale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名称,指向明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582号“YALE”商标、第5881028号“Yale”商标、第5883306号“耶鲁 Yale”商标、第10674079号“Yale”商标、第19598778号“ya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秤、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little Yale Academy”与引证商标一字母“YALE”及引证商标二“Yale”、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Yale”、引证商标四字母“Yale”、引证商标五字母“yale”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视听教学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ittle Yale Academy”可译为“小耶鲁学院”,该标志作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