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41453号“登山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登山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6694号“爬山吧兄弟 MOUNTAINEER”商标、第16043115号“园衡 MOUNTAINERS”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