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依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5695号“哲戈 Z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中文“哲戈”,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1942号“黄旗紫盖 Z.G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