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安培林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8534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0038号“侏罗纪世界 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8016号“左街·恐龙 ZUO JIE KO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5321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材料、销售材料、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侏罗纪世界”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