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68142号“bebe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betex及图 28568142

阅读:65354 2019-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龙达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68142号“bebe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6354号“维景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19552号“bebe 9”商标…

  申请人:东莞市龙达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68142号“bebe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6354号“维景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19552号“bebe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87566A号“bebe 9 PUERICULTURE,MOBILIER,TEXTILE,CADEA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90709号“bebe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已具备很强的识别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图形原创设计;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毯子;襁褓(纺织品);婴儿垫褥(布制品);床垫布;床单;床单(纺织品);枕套;毛巾;餐巾(非纸制);台布(非纸制);蚊帐;床罩;羽绒盖被套;睡袋(代替被子的套子);床脚(纺织品);床围(纺织品);床顶华盖(纺织品);床饰(纺织品);搓澡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裹襁褓床垫套;婴儿睡袋”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部分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窗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窗帘”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纺织物;平针织物;棉织品;鞋用织物;鞋的衬里织物;布;内衣用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无纺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条形码用纺织品制标签;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纺织纤维织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bebetex”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bebe 9”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窗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568142号“bebe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betex及图 285681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7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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