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2660号“舍之道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5124号“舍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在第33类“汽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亚力酒;鸡尾酒;葡萄酒;蜂蜜酒;蒸馏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