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洪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86774号“鄂家石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所拥有的含义强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释义;相关图片;购销合同、送货单;相关名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石城”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