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国锋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20465号“夷峯牌 YIFE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5563号“夷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5566号“夷峯牌 YIFE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构成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及图形相同,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