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23374号“亿速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速云 31923374

阅读:149951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圆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3374号“亿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基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而得,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539512…

  申请人:广州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圆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3374号“亿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基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而得,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539512号“亿速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交叉重复的类似群组4209、4216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112465号“亿速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资料、荣誉证明、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4209、4216群组上的服务,故驳回决定书中关于“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923374号“亿速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速云 319233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6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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