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花儿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65641号“花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复审第1401群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0072号“花儿Hua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2350号“花儿HUA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02、1403、1404群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401群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戒指(首饰);翡翠、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