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52351号“青丰李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丰李记及图 29152351

阅读:73907 2019-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濮阳市建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52351号“青丰李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1243号“清丰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

  申请人:濮阳市建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52351号“青丰李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1243号“清丰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1079号“青云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152351号“青丰李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丰李记及图 291523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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