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1686号“雪百清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2783号、第5402784号“雪域清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特定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雪百清润”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雪域清润”均为纯文字商标,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药物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