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号通告等3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阅读:103041 2017-04-21 00:00: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1号、第4号、第15号通告等3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1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龍韵貢酒(3年),标称生产企业为亳州市皖品酒厂;京东商城声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1号、第4号、第15号通告等3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1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龍韵貢酒(3年),标称生产企业为亳州市皖品酒厂;京东商城声耀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白糖,标称生产企业为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
 
总局2017年第4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兜兜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猫山王榴莲饼,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加福加食品有限公司。
 
总局2017年第15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商城古松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白砂糖,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龍韵貢酒(3年)处置情况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龍韵貢酒(3年)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了理由。复检结果显示该企业销售的龍韵貢酒(3年)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5.6元,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二)白糖处置情况
 
京东商城声耀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白糖经检验色值项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8日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声耀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企业为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猫山王榴莲饼处置情况
 
京东兜兜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猫山王榴莲饼经检验过氧化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兜兜食品专营店”,经营企业为上海歆忆贸易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上海歆忆贸易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海歆忆贸易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白砂糖处置情况
 
京东商城古松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白砂糖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古松官方旗舰店”,与京东商城签订“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的企业为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得知,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已搬迁至河北省廊坊市,现实际经营企业为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本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号通告等3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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