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4月1日起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

阅读:154942 2017-04-12 00:00:00 来源:浙江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 作者:王荣荣
概述
近日,根据2017年第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我国6个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包括:《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

 近日,根据2017年第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我国6个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包括:《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GB 5296.7-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从2017年4月1起从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变后的标准代号将原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为此,江苏检疫检疫局提醒相关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及时关注上述标准变化,更新产品执行标准,尤其更要注意: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不等于相关产品可以不再标注使用说明,我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标注可以参照推荐性国标要求,但同时必须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执行相应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 

本文《我国从4月1日起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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