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城投智能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3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8833号“资环工研院 WITRIGE及图”商标、第15329616号“资环工研院 I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