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威欧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优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24344号“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1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15日至2018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店铺代金券、宣传单、菜单、店铺图片;2、报刊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报刊中虽然刊登“愤怒的小鸟 ANGRY BIRDS”茶咖餐厅新春大酬宾的宣传广告,但该广告未显示被申请人信息,不能证明为复审商标的宣传证据;即便该广告为复审商标的宣传证据,但仅此一份证据,且版面较小,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