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00201号“惠厨 HUIC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惠厨 HUICHU 8400201

阅读:66661 2019-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康市洛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00201号“惠厨 HUIC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7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康市洛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00201号“惠厨 HUIC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7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烹饪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长期的实际使用,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此次撤销复审申请,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专用权,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份;2、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销售单和物流单;3、网上销售界面图片;4、产品包装箱、包装盒、合格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有实际使用。因此,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伟杰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等商品上。2011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6日。该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烹饪锅”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两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分别授权浙江格美工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相关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物流单据及销售单据,日期均在指定期间之内,体现了“惠厨”或“惠厨 HUICHU”标识和锅具相关商品。加之证据3网上销售界面图片、证据4产品包装箱、包装盒、合格证图片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锅具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杯”商品与锅具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杯”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饮用器皿;茶具;旅行饮水瓶;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杯”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00201号“惠厨 HUIC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惠厨 HUICHU 84002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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