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4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因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3274号图形商标、第15950097号“台弘 XTA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而被驳回表示不服,认为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联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0601类似群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0601组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台弘 XTAIHONG及图”在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