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中添加药品 消费者诉生产商获十倍赔偿

阅读:123154 2017-03-17 00:00: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3月16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2015年8月,原告刘先生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20盒佛初草气血丹,花费2万元。后刘先生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成份为:虫草、灵芝、肉苁蓉、石斛、人参、当归、黄芪、香菇多糖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药)卫食证字(2008)第1100X号。 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
  3月16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2015年8月,原告刘先生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20盒佛初草气血丹,花费2万元。后刘先生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成份为:虫草、灵芝、肉苁蓉、石斛、人参、当归、黄芪、香菇多糖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药)卫食证字(2008)第1100X号。
 
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与未获得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北京某公司签订佛初草气血丹样品试制协议,委托北京某公司加工食品样品,由被告公司承担产品质量和标签责任,该食品中添加了药品虫草、灵芝、肉苁蓉、石斛、人参、当归、黄芪;标签标注“气血平衡”,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注执行标准“Q/20198414-9.31-2005”为虚假内容。
 
刘先生认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保健品,故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商,其生产、销售商品时理应对该商品的品质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佛初草气血丹作为普通食品,当中添加了药品虫草、灵芝、肉苁蓉、石斛、人参、当归、黄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的规定,且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文《北京:食品中添加药品 消费者诉生产商获十倍赔偿》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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