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光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2205号“长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681号“长仙水OO-UP”商标已于2018年9月13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已满一年,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