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玛克商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212号“QUAD-F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能翻译成“四倍折叠”,申请商标指定的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并不存在“四倍折叠”的可能,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字典》等权威字典查询的“QUAD”和“FOLD”含义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QUAD-FOLD”组成,其中“QUAD”可译为“四倍”、“FOLD”可译为“折叠”,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使用等特点,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