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海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94629号“海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服务与第1715403号商标、第1393729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