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MTS TECHNOLOGY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262号“BMT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9266号“BM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同意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2677号“BMT”商标、第28695980号“bmt及图”商标、第6135467号“BMT Built-in Motor Tur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类似的商品,即“用于金属,木材以及塑料的加工机械和机床(上述不属别类);机器联轴器和传动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及其组件,上述不属别类”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用于金属,木材以及塑料的加工机械和机床(上述不属别类);机器联轴器和传动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及其组件,上述不属别类”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用于金属,木材以及塑料的加工机械和机床(上述不属别类);机器联轴器和传动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及其组件,上述不属别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瓣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零件)”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MTS”与引证商标二“BMT”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除外)及其组件(上述不属别类);用于内燃机的废气涡轮增压器的调节驱动装置(马达)和由其构成的调节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 瓣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零件);导流设备,即用于机械影响涡轮机流量的机器零部件;空气压缩机(机器)和压缩机(机器),尤其是用于内燃机装料的废气涡轮增压器;用于影响内燃机废气涡轮增压器流量的机械设备;用于内燃机废气的流量调节器(机器零件);作为内燃机废气涡轮增压器的机器零件使用的叶片;用于内燃机废气涡轮增压器的止回阀;涡轮增压器;车辆涡轮增压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