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48948号“CVENTURES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VENTURES FUND 34048948

阅读:170816 2019-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莹誉创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948号“CVENTURES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FUND”具有多种含义,并不直接指向“基金”,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

  申请人:莹誉创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948号“CVENTURES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FUND”具有多种含义,并不直接指向“基金”,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先已有包含“FUND”、“基金”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牛津词典对“FUND”的释义页面、申请人官网介绍、互联网媒体对申请人、“CVENTURES FUND”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FUND”可译为“基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048948号“CVENTURES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VENTURES FUND 340489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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