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7700号“MAP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494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2852号商标、第4054918号商标、第21729187号商标、第4987413号商标、第11458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四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