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04263号“蕾淑尔NAT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蕾淑尔NATURA 34604263

阅读:30191 2019-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4263号“蕾淑尔NA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2860号商标、第7360393号商标、第341609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4263号“蕾淑尔NA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2860号商标、第7360393号商标、第341609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公司简介、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浴室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床、长凳(家具)、书柜、扶手椅、椅子(座椅)、有抽屉的橱、书桌、化妆台(梳妆台)、细木工家具、送餐车(家具)、餐桌、餐具柜、衣帽架、柜台(台子)、凳子、搁物架(家具)、桌子、床垫、搁架(家具)、梳妆台、药柜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浴室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床、长凳(家具)、书柜、扶手椅、椅子(座椅)、有抽屉的橱、书桌、化妆台(梳妆台)、细木工家具、送餐车(家具)、餐桌、餐具柜、衣帽架、柜台(台子)、凳子、搁物架(家具)、桌子、床垫、搁架(家具)、梳妆台、药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浴室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床、长凳(家具)、书柜、扶手椅、椅子(座椅)、有抽屉的橱、书桌、化妆台(梳妆台)、细木工家具、送餐车(家具)、餐桌、餐具柜、衣帽架、柜台(台子)、凳子、搁物架(家具)、桌子、床垫、搁架(家具)、梳妆台、药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604263号“蕾淑尔NAT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蕾淑尔NATURA 346042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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