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洁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9355号“安洁利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31253号商标、第6114408号商标、第681989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