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61056号“鼎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鼎建 24161056

阅读:51737 2019-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浦北县海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松青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5日对第24161056号“鼎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申请人:浦北县海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松青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5日对第24161056号“鼎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梁松青于2017年5月1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水族池砾石、水泥、水泥板、瓷砖、防水卷材、水族池(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本案争议商标“鼎建”本身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品质或产地等特点具有描述性,或具有欺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

  二、本案争议商标“鼎建”并非固有词汇,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的固有属性不具有直接描述性,相关公众按照一般认知习惯应能将其认知为区分产源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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