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州市膜颜膜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73913号“菲琦洛依feiqil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52985号“汝颜RUYAN及图”商标、第30243735号、第30248416号“金钰发养生会所及图”商标、第30962720号“唯萨莉雅 VISALEYA及图”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609867号“斑贝美BANBEIMEI及图”商标、第22888501号“锦黛润颜JINDAIRUNYAN及图”商标、第28529322号“美韵康MEIYUNKANG及图”商标、第13894515号“思草堂SICAOTANG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