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利菲特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5984号“PERFECT FIT INDUSTRIES P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49077号“PF”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8571383号“P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摩丁生产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
3、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对第9950814号“P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商品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11类,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第20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画框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