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鸠(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逸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4652号“好GAU好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95942号“好猪味GOODPIGFLAVOR”商标、第29728439号“好厨好味”商标、第6662878号“好口味”商标、第28463995号“好客好味及图”商标、第6755926号“好滋好味”商标、第18693255号“好茶好味”商标、国际注册第1364432号“RED F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获奖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