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粤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0385号“榴莲晏 LIULI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相混淆。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榴莲晏”、对应拼音“LIULIANYAN”及图形构成,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未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