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14696号“富一锦FUYI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富一锦FUYIJIN 35414696

阅读:138641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富一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696号“富一锦FUYI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设计并与申请人联系紧密,同时不属于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

  申请人:福建富一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696号“富一锦FUYI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设计并与申请人联系紧密,同时不属于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富一锦”及对应拼音“FUYIJIN”组成,“富锦”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富锦”仅为其中一部分,且已形成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414696号“富一锦FUYI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富一锦FUYIJIN 354146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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