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2170号“FLAWS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FLAWSOME”及气球图形组成,其中“FLAWSOME”整体无含义,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