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祥和烟酒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5003号“臻萃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6260号“臻天下”商标、第26430479号“臻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及其包装盒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处于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