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5445706号“喜茶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66296号“喜茶”商标、第21654131号“喜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第19266072号“喜茶XI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第23320353号“東喜茶HEER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第13971390号“囍茶XI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2.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合同、宣传图片、审计报告、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喜茶”与引证商标一、二“喜茶”以及引证商标三汉字“喜茶”只存在字体的区别,与引证商标五“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