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LVERN PANALYTIC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369号“Malvern Panaly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Malvern Panalytical”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36号“萧光及图”商标、第7501464号“XYOKO及图”商标、第14613038号“ICX及图”商标、第29566923号“X 1.6及图”商标、第10128864号图形商标、第29124538号图形商标、第9896071号图形商标、第12546206号“XINGAINIAN WANGM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因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7类、第11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