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康大天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7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5149044号“图形”商标、第20607422号“新成大酒店 XINCHENG HOTEL”商标、第14040996号“乘美蓝天使 CMA BLUE ANGEL”商标、第10728725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