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瑞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9437号“宋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1925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619259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