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1030号“配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虽经过设计仍可被识别为文字“配音”,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