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95997号“云e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e宝 32395997

阅读:107066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美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95997号“云e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911号“云宝家园”商标/第9585434号“宝云”商标/第7114457号“云之宝”商…

  申请人:杭州美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95997号“云e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911号“云宝家园”商标/第9585434号“宝云”商标/第7114457号“云之宝”商标、第7048200号“云宝斋”商标、第18755815号“云宝儿 YUNBADY”商标、第13084427号“云宝宝”商标、第14350057号“云宝微铺”商标、第19469919号“云宝珍品”商标、第30776930号“云宝”商标、第29869877号“宝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已被市场和消费者认知熟悉,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经审查和评审予以驳回,因此,两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395997号“云e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e宝 323959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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