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52135号“FORGERO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RGEROCK 32052135

阅读:49590 2019-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智雅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135号“FORGER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922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福智雅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135号“FORGER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922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异议理由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准予注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052135号“FORGERO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RGEROCK 320521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5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