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艺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8214号“孙记炒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569499号“孙记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85177号“孙记 格格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3265号“孙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